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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放松警惕!沈阳发布公共交通出行《遵规守法须知》
2020-02-24 11:03:26

2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公交(轨道)分局获悉,为最大程度地减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广大市民交叉感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沈阳市发布《防疫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出行人员遵规守法须知》,乘客在乘坐地铁、长客、公交、出租等客运车辆时,应当全程佩戴口罩,遵守实名扫码登记、体温检测等进站乘车防疫规定。

一、乘客如有下列行为司机或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拉乘或予以劝离:

1、未佩戴口罩的;

2、不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3、拒绝检测体温或高温、发热乘客不配合到隔离观察区进行隔离观察的;

4、不遵守防疫其它相关规定的。

二、乘客如有下列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于拒不接受佩戴口罩、实名登记、检测体温等防疫规定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2、对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影响正常运营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在公共交通客运车辆或其站区防疫过程中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交通客运车辆或站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交通客运车辆或站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