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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出租事业部门店员工李其龙事件公告
2018-12-07 14:36:41

1.在2018年4月24日,因李其龙工作未能达到原岗位出租事业部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的岗位职能要求,并违反公司考勤规定,经与其本人面谈协商一致后,进行调岗降薪处理,并签订“调岗通知书”。“调岗通知书”中提出“调岗试用期2个月,调岗考核不合格,员工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调岗考核期2个月期间,多次不服从管理,工作达不到岗位要求,在工作岗位上无工作业绩,绩效考核不能达到标准,岗位胜任度较差。

2.2018年6月30日,李其龙主管领导安排其出差前往营口完成出租门店相关业务开展工作,其不服从管理安排,拒绝出差及相关工作配合,也不说明不服从原因,并试图与主管领导发生言语冲突,后期发展到不接电话,严重不服从公司经营业务安排。

3.综合上述两点,李其龙主管领导要求李其龙本人于2018年7月2日到集团进行面谈及在岗培训。但李其龙7月2日来到集团拒绝与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正常工作面谈及沟通,在公司没有对其做出任何处理意见前,向公司提出离职经济补偿,并拒绝合理沟通。

4.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3日,集团人力资源部多次通过面谈、电话、微信、短信、钉钉通知的形式(均有截图及录音),要求李其龙本人到集团公司进行在岗培训,其本人拒绝培训要求。在此期间李其龙在出租门店内消极怠工、擅自离岗,在未正式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未辞退他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后续工作并强行索要相关入职材料,并与多名公司员工宣扬要与公司进行仲裁,伴有污蔑、要挟公司的行为及言论,对公司造成极为不良影响,对此公司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5.2018年7月4日起,李其龙不再到出租门店上班,没有打卡记录,没有相关请假申请,集团人力人员部通知其到集团参加培训也未见其报到,已构成旷工行为。

6.2018年7月5日,集团人力资源部收到李其龙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中涉及“本人通知与你公司于2018年7月3日解除劳动合同”,并附有李其龙个人错误判读的公司行为解读,以及不合理的赔偿要求。

综合以上六点情况,经与出租事业部主管领导、集团运营管理领导及人力资源部会议研究决定,对李其龙进行如下处理:

1.接受李其龙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视为其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对于李其龙因个人主观判断,对公司正常绩效考核、经营行为、工作安排出现错误解读 ,而提出各种不合理的经济赔偿要求,公司不予接受。

3.李其龙如坚持遵循法律途径解决个人劳务纠纷,公司愿意配合相关劳动仲裁及法律机关参与举证、庭审等要求,并接受仲裁及判决结果。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相关损失。我公司保留追究李其龙未尽到提前通知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安捷集团人力资源部

2018年12月27日